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供热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供热管理部门监督使用。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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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1月起,北京上调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80元调整为650元,上调70元,调整幅度为12.07%。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740元调整为850元,上调110元,调整幅度14.86%。除城市低保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外,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460元调整为560元,上调100元,调整幅度为21.74%,各区县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
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且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建造师一级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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