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手段要求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是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不作要求。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本罪。由此可见,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均可能构成本罪。本罪的暴力程度仅限于致人轻伤,如果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话,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你说的“妨碍公务罪”这一说法,但其实这是错误的,刑法上只有“妨害公务罪”,并没有“妨碍公务罪”。往往很多时候当事人实施的某些行为类似妨害公务罪所规定的行为性质,但如果够不上妨害公务罪,只能认定其为妨害公务行为,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如有的当事人因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而抗拒执行,有的是在行政处罚行为结束后不服,未采取正确的申诉途径,而是对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要求返还罚款,有的当事人因工作人员态度行为粗暴而与之发生抓扯等等。 如果只是妨害公务行为的话,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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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与阻碍执行职务的区别主要是有: 1、违反法律的对象不同:妨害公务违反了刑法的法律规定,而阻碍执行公务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2、方式不一样:前者以暴力阻碍公务,后者只是以一般的方式阻碍执行公务; 3、处罚不一样:妨害公务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阻碍执行公务只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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