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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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具体如下:缺乏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或外观设计专利缺乏请求书和图片;没使用中文;各类申请文件未按规定打印和书写,附图不按要求绘制;不按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缺失;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申请的类别,不明确或难以确定。
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缺乏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不使用中文;申请文件未按规定打印、印刷、书写,附图未按图形要求绘制;未按规定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的;缺乏发明人、申请人姓名、地址以及其他事项的;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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