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程序是: 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2、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3、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4、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5、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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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将继续调查取证,根据不同法律情况在3天、7天或者30天的期限内报送检察院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将构成犯罪的,将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相反,检察院将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就须要释放嫌疑人,此时,公安机关一般都会对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不论检察院批准逮捕与否,案件都将继续进行,经继续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犯罪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将移送法院起诉,接下来由法院排期开庭审理,然后做出判决。如果经继续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条件,或者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案件程序将不再继续进行,案件法律程序将至此终结,嫌疑人将不受影响。
办案人员要进行拘留申请。 (1)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当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达到须刑事拘留的条件时,应依法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由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最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对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如贪污贿赂等),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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