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作为民事纠纷,行政机关是无权做出强制性还款处理的,因此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还是通过起诉寻求司法权力的救济,那么建筑企业如何清收工程欠款? (一)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践中,由于工程欠款拖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承包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一般不可能不催要工程款,但是由于部分承包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保留自己提出要求、主张权利的证据,而导致其起诉因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 (二)诉讼前争取与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在工程欠款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发包人有可能提出诸如工程延期、工程质量、工程量大小、竣工验收等各种问题作为抗辩理由,但是起诉之前承发包双方在协商时,对立情绪较小,发包人甚至主动表示愿意订立还款计划。承包人应抓住时机,力争在双方已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和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许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执行不能到位都是由于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给将来胜诉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承包人必须未雨绸缪,在起诉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摸清发包人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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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的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随时要求归还,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起两年内如果没有追讨过,则法院不再支持,但在这期间每追讨一次,两年的时效期间就重新起算。
债务清偿的时间由双方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归还,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清偿,但是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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