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将欠款还给债权人之后,没有向债权人索要欠条,也没有销毁,那么债权人事后仍然可以依据手上所持有的欠条要求债务人还款,欠条就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此时,如果债务人有证据举证自己已经还款,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否则,债务人必须再次履行欠条上的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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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他人欠债还钱时能附条件。如果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债权产生生效,欠款人需要向债权人还款;如果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债权丧失,欠款人不需要向债权人还款。
欠条不写债权人方名字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效:如果欠条是由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协商订立,且形式和内容真实合法则一般是有效的。当事人可以更改补充债权人的名字,也可以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债权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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