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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订立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立遗嘱人有权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只要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的,遗嘱的内容就成立和有效,而且不需要经过遗嘱继承人的认可。另外,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生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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