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情况是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这种情形比较普遍。即使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 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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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婚前共同按揭贷款购房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或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婚前就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婚前的按揭房屋,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在婚前取得房产证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前的按揭房屋,如果在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并且用于夫妻双方生活居住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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