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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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争议可以这样解决:1、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处理的;2、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确定抚养权的,对于未满2周岁的孩子,一般是把抚养权判给母亲,对于已满2周岁的孩子,会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谁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抚养权就归谁,其中已满10周岁的孩子,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孩子抚养权问题解决方式如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抚养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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