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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致人当场死亡的,应当赔偿死者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如果死者是先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的,那么还应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住院期间护理费。 2、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搭载死者)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如果是当场死亡的,只需在交强险内承担11万元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如果是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的,首先应在交强险医疗项1万元限额内、在死亡伤残项11万元限额内赔偿,超过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另外,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主责、同责、次责时,其分别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80%、60%、40%。 3、如果是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按照其责任比例承担死者近亲属应获赔总金额。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赔偿多少钱 具体多少钱不确定,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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