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受害人谅解,在一部分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有一定的从轻作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均适用这一规则。这一规则一般适用于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时作用相对明显。相当于陪点钱,获得对方一定程度的原谅。比如故意伤害、寻衅肇事、故意杀人等等。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则未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通常是很多人,如果只是单单取得某一个受害人谅解,几乎没有什么意义。如果能让全部受害人都谅解,那么实际上是弥补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也是可以的。但是,这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受害人谅解规则了。应该说,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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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是缓刑的必备条件,但会增加宣告缓刑的可能。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情形的,即使刑事案件受害者不谅解的,也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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