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前科人员不能做保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根据以上规定,从2010年起,只要犯故意犯罪,就不能做保安了,当然包括贩毒的在内,而且是终身不能当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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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证有前科一般是不能办的。 1、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不能担任保安员。 2、只有对于符合担任保安员条件的主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才会发给保安员证。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有故意伤害前科八个月不能当保安。当保安需要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曾因故意伤害、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予发给保安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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