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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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子女抚养费制度的意见: 1、对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2、在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上可以采用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灵活应用。
《民法典》规定离婚判定子女抚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若是有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若是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遵循子女的意见。变更抚养权,可以协议变更,协议不成的,可以诉讼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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