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居民供热价格按表计量的,由现行的每吉焦36元调整为52元。 按面积计算的,由现行的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5.6元调整为31元。 (二)居民采暖价格由现行每采暖期每平方米18.4元调整为22元。 (三)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热交换站的蒸汽结算价格由每吉焦29.5元调整为42元;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水网热交换站的结算价格在保证交换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暂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采暖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得收取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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