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王某的摩托车被盗,其本身也是受害者,且摩托车被盗后便脱离了车辆所有人(王某)的控制范围,王某既没有对车辆的控制利益也没有运行利益,在交通事故中又没有过错,故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没有义务对小偷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垫付责任。根据《》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0六九次会议通过法释〔一九九九〕十三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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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人开车发生事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帮工人赔偿。但是无偿帮人开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的,要负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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