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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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抚养费协商解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5,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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