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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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名字需要办理的手续是:当事人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之类的证件。然后,直接去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更名即可。如果是给孩子换名字的,由孩子的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通过之后,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本上对孩子的姓名进行变更。
改户口名字需要的手续是: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需要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公证;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改名字的程序特别提醒,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需要的资料是户口本,身份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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