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八十五条的治理范围,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范围是: 1.必须与运行中的车辆存在某种关联,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3.是由于车方主观上有过错或者由于意外引起; 4.必须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路主要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其中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也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路。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