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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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需要的证件如下: 1.内地居民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本; 2.香港居民提交: (1)香港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港澳居民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申请人及其拟团聚的内地亲属须同时到场接受面见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表》; (二)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同意港澳亲属来内地定居声明书》; (三)交验申请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证; (五)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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