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的时候一定是格式条款吧,民法为了保护弱则利益,对格式条款作了如下规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一般情况下,这种电话卡必须用三年,不然就按违约处理,并交付违约金,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现阶段的无线电话服务的惯例来看,明显是对用户不利的,所以基本是无效的。再说电信公司基本证明不了当时提示过你们这些条款。 说实话,这明显是霸王条款,所以,你们不用担心。我认为,电信公司一般不会为这种事情起诉你们的,再说即使他起诉了,也不用怕,应诉到底。这种霸王条款,早就应该规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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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果是因为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是其他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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