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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违约合同

2023-05-03 10: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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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03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6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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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责任有: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非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本约之交货或者付款义务。预约合同,通常约定所要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标的物及价金的计算标准,以作为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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