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是如何认定的?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但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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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肇事罪的认定,一般如下: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能够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主体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蚀性物品的员工,但不排除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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