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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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抚养方不能擅自禁止、阻碍对方探望子女,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请求法院中止探望权。一般只有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才能中止其探望子女。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不能取消对方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对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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