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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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 (一)支付违约金,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损害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向对方所作经济补偿; (三)继续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下列情形下不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因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运输合同中标的物的自然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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