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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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有下面九点中任何一点或者几点的有利条件,那么在双方都想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则更容易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比如: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对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己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己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己方无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表示愿意随己方生活的;己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且长期离家不回的;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离婚时,当事人要争夺抚养权的,应当分情况处理。离婚时,当事人要争夺抚养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孩子未满2周岁的,抚养权一般给母亲,父亲要争夺抚养权的,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身更适合抚养孩子;2、孩子已满2周岁的,只要当事人能证明自身的情况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就可以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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