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般是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共同财产平分;孩子跟最适合他成长的一方,另一方付给抚养费。 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考虑子女意见。《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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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两种方式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处理; 2、协商不成、一方起诉,由法院依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来判决。另外,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家庭付出多的一方应当获得相应补偿。同时《婚姻法》第47条规定,如果在离婚时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否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的原则判决。在我国,对任何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法律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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