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利贷的名称我们知道高利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利率”,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生产性”特点,即借高利贷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投资,而是为了保证生存。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如此。现代社会也没有太多改变。据调查,借高利贷者真正用于再生产的只有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八十九的钱都是用于消费,尤其在农村。借高利贷者的消费主要用于天灾人祸用以果腹、治疗疾病、婚丧嫁娶、子女学费、偿还旧债、生意资金投入。借贷者是普通社会大众的一员,对于借贷这一民间借贷关系来说并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侵犯他人的任何权益。反而是高利贷的高利率让借贷者饱受苦痛,如果诉诸法庭,对借贷者借钱时约定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是不支持的。
针对高利贷是不是为了保证生存还是为了人保障,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人死了其高利贷还是要还,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借贷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偿还,但是合理的本金及利息还是要还,借款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高利贷担保人是有效的。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高利贷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就本金和合法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约定为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