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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中财产损失的规定有哪些?

2023-08-07 08: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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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07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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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财产侵权以及损失赔偿的规定如下: 1.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无法确定损失数额的,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获得的利益也无法确定的由双方自行协商怎么赔偿,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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