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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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 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
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上。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赠与人应当其瑕疵承担责任。赠与有瑕疵的,赠与人有如实告知受赠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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