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绿化建设补偿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绿化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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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景观工程总包合同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姓名或法人名称、工程项目; 2、具体的工程地址、施工面积、施工日期、施工总天数、工程价款、园林绿化所需的材料、种类、数目、规格等; 3、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或终止的解决方法。
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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