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索赔项目需提供的材料:索赔申请书;保险凭证(电子保单);被保险人身份证件;护照出入境记录页及持有人页(涉及境外旅游);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有)。 2、身故保险金需提供的材料:完整的病历、诊断证明;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受益人的身份证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残疾保险金需提供的材料: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用以确定受益人身份的相关证明;受益人银行存折(卡)复印件;意外事故证明、残疾鉴定书; 4、意外医疗保险金需提供的材料:完整的门急诊和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和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5、旅行行程延误需提供的材料:承运人出具的延误证明文件,注明延误时间及原因;机票/登机牌,车、船票;因延误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宿、膳食及交通费用票据。 6、行李延误或遗失需提供的材料:承运航空公司或机场出具的行李延误或遗失证明文件;行李票;购买必需品的单据凭证。 7、旅行证件重置需提供的材料:事发当地海关、警方等相关机构的证明文件(须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案);重置旅行证件的费用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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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保险理赔需要的材料主要有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单、维修费发票、病历本、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4、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7、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验尸报告; 9、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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