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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如何办理户口登记

2022-03-04 09: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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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4 回复

专业分析:

【法律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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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已婚的,还应出具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由家人代办。 3、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孕、育及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 4、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电子婚育证明代替纸制婚育证明,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优质的计生服务。 5、婚育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当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时间、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代码、个人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件号码、配偶户籍所在地、配偶户籍所在地代码、子女信息等。 1、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已婚的,还应出具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由家人代办。 3、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孕、育及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 4、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电子婚育证明代替纸制婚育证明,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优质的计生服务。 5、婚育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当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时间、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代码、个人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件号码、配偶户籍所在地、配偶户籍所在地代码、子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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