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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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1、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已婚的,还应出具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由家人代办。 3、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孕、育及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 4、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电子婚育证明代替纸制婚育证明,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优质的计生服务。 5、婚育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当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时间、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代码、个人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件号码、配偶户籍所在地、配偶户籍所在地代码、子女信息等。 1、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已婚的,还应出具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由家人代办。 3、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孕、育及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 4、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电子婚育证明代替纸制婚育证明,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优质的计生服务。 5、婚育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当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时间、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代码、个人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件号码、配偶户籍所在地、配偶户籍所在地代码、子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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