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公司解散(倒闭)属于法律允许的情形,将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可见,职工工资是要得到优先偿还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公司职工要注意看护好公司资产,防止公司资产被转移或隐匿。同时,可以由企业工会出面协调,并申请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欠发的工资应该能够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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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公司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股东强制解散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等情形; (3)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股东可以提出解散公司的条件有: 1、申请公司解散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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