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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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在职期间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 (2)不可抗力; (3)其他正当情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仲裁的有效时间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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