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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夫妻因吵架矛盾等造成的冲动离婚。如果有一方在这30日冷静期内放弃离婚撤销申请,那么这段婚姻就维持原样,离不成了。那如果一方需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如果其中一方认为婚姻已无法继续,可以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法院判决双方正式离婚,那么就不受离婚冷静期的影响,判决立即生效。不过相对于以往的“说离就离”,要通过诉讼离婚的路径明显比以前更耗时耗神。法院会先对离婚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需要提供婚姻破裂的证据才准予离婚。
民法典具体对离婚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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