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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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在本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转移时,职工原单位(转出单位)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职工只有在无欠缴情况、缴存资金全部到账的情况下,可办理转移手续。
有以下情形的应办理职工账户转移: 1、职工调入本市(简称同城转移)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2、单位因合并、分立致使职工需要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3、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致使职工重新就业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4、职工调往济南行政区域以外(简称异地转移)单位工作,需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或从异地调入本地工作需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5、因下述原因,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需将职工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托管户,由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 (1)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职工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2)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包括辞职、开除、除名等)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凡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职工,调入(调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因工作单位变动办理跨行转移,均属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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