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房屋买卖、交换等转让行为时,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二、过户申请。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三、价格申报。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四、过户申核。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五、缴纳税费。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变更登记。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领取权证。办理上述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在15日完成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制作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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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成立;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3、立契;4、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手续费和契税;5、买受人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换取新的房地产证。
落户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1、携带人才中心集体户口卡、身份证到原派出所申请迁入,原派出所出具准予迁入证明;2、凭迁入证明,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要求户口迁出证明;3、在迁出证明有效期内,带身份证到原派出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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