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二孩政策之后,之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继续执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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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范围: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是指除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是指计划内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申请特别扶助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须年满49周岁,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具体咨询户籍地社区/村计划生育办公室) 发放条件:独生子女为城镇其他居民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独生子女为城镇其他居民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 (3)独生子女父母未领取过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具体咨询户籍地社区/村计划生育办公室。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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