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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调整为14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由80元调整为12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调整为100元。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 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也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费用,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职工离退休的、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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