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的绿化由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城市道路、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四)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五)绿道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六)造林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七)郊野公园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八)村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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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过错造成事故的,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导致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各方无过错致使事故的,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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