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④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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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只要具备下列条件,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1、立遗嘱人须有立遗嘱能力,也就是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3、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自书遗嘱在遗嘱人亲笔书写,并注明时间、地点,且由本人签章的情况下有效,同时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应当确定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一份遗嘱,若有本人的签名,同时注明了年、月、日,又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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