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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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的量刑标准为: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条件应当包括: 1、主体要件: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4、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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