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里的问题确实存在,但是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未缴纳诉讼费,超过上诉期的,视为撤诉,一审发生法律效力不常见。民事诉讼一般上诉期限内都会有限制,哪怕是缴纳诉讼费的时间还是有规定的。一般上诉的时候都会出具缴费通知书,要求在七日内出具缴费通知书的。逾期缴纳费用的,视为撤诉处理的。依据该程序来讲,我认为法院存在不作为的情形的。二、关于催缴诉讼费也没有特别的程序,只是这个情况真的太奇葩了。三、关于救济途径,您可以向政法委举报,也可以向信访局投诉,各级法院的部门中也有信访部门的,因此这些都是有效的救济途径,建议您形成书面文件递交。这样子有利于传递与书面回复的。我的意见是您先把情况汇总,不要着急撤销执行,相应判决和执行文书做证据使用,有利于您反映情况,整个事件来讲还是法院的问题,因此您可以放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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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无钱交纳诉讼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是法律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救助办法,诉讼费用的减免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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