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是认定工伤等级以及后续的护理治疗的重要手段和证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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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 5、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 6、工伤认定申请表等。
职工工伤鉴定要求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证明; 4、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5、医疗机构原始病历、检查报告、出院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事故伤害情况说明和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与伤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7、用人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考勤记录(盖章);受伤职工亲属申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受伤职工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组织证明; 8、相关工伤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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