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征收没有出专门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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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征地,将补偿费发放给集体,将安置补偿费发放给个人。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补偿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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