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卖房公证是指房主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过户等需要本人亲自办理房屋出售的相关手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公证。 办理委托卖房的公证,委托人(房主)对受托人(代为办理的人)的情况一定要充分了解,因为受托人一旦拿到委托公证书和相关证件后,就可以代表委托人办理出售房屋的行为,因委托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委托人都应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因委托所产生的风险有受托人可以“一房多卖”,受托人可以代表委托人与多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房多卖”导致买受人不能得到房屋,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赔偿后可以向受托人追偿。如果委托人赋予受托人转委托权的话,就意味着受托人可以将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可以转交给其他任何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应当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委托人在办理委托卖房公证时,一定要慎重选择受托人,对于转委托权,也一定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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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卖方角度看,全权委托公证后,因为买方的原因而发生的纠纷,作为业主,卖方也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买卖双方甚至可能同时承担风险,因为在全权委托公证或转委托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委托代理人一房多卖或以房产抵押贷款的情况,造成房屋原业主、买房人的经济纠纷和财产损失。从保护买方权益角度来说,全权委托公证交易可能因卖方债务导致其名下的房屋被查封,而让买方使用权受到影响,此外卖方若存在将产权证挂失补办,再用房屋去抵押贷款的行为,也会导致最后买方不能正常办理过户手续。
委托代理人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如果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超出了委托代理权限,行为未被被代理人追认,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明知被委托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要与被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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