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一方可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向保险公司要求垫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为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后,经核对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所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支付医疗费用、抢救费用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交通部门来进行催要。 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一般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垫付医药费通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接受治疗医院出具医疗发票和清单等材料。此外,还要通过被保险人签名确认,保险公司才会将在交强险项下的医药费1万元转至医院账户垫付受害人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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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情况如下:交通事故伤害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肇事一方垫付费用的处理,各地法院有四种做法, 1、诉讼中要求垫付人反诉。 2、原告不起诉、垫付人不反诉而法院直接一并处理。 3、原告不起诉、垫付人不反诉而法院不处理。 4、垫付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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