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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手续如下: 一、申请。想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二、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经过离婚冷静期。有一方当事人撤销离婚申请的,程序结束。 四、经过冷静期没有撤回申请的,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是在《民法典》实施后开始执行的。(《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双方自愿离婚的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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