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若取保人严重违反了上述这些规定,可能会被申请拘留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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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取保候审的程序是:首先要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取保候审的审查与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逮捕后取保候审的程序为: 1、取保候审的申请,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后只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才可以成功的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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