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也存在“共同财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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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双方约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关于是否算共同债务,并不以是否分居为判断依据,还是要看以下三点:第一,是否有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第二,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夫妻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如果满足以上其他情形的,仍然可能构成共同债务。因此,是否分居不是评判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而是回归到债务本身来看是否跟夫妻共同生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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